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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托:極具吸引力的財富傳承方式 |
| [案例] 李先生,四十多歲,控股多家公司,總資產上億元。雖然尚處于中年階段,兒子才剛滿十歲,可是身邊不少同齡富翁的遭遇—遺產紛爭、法律訴訟、子女敗家—讓李先生懂得提前安排家庭財富的必要。李先生認識到家庭財富安排不只是簡單的訂立遺囑,如何使得家庭財富能夠安全永續地傳承下去,成為他近幾年來考慮的重點。為了這一目標,李先生通過某大銀行的私人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了一份信托契約,將自己5000萬元的股權資產以家庭信托的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李先生的意愿以信托公司的名義管理這些資產,并指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李先生的兒子作為信托受益人可以獲得信托契約約定的信托收益。李先生設立家庭信托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自己的兒子還小,將來或許不具備經營企業、掌控財富的能力,通過設立家庭信托,可以使得自己的財富以信托收益的方式順利傳承給下一代,保證他們也能衣食無憂而不必擔心他們能否接管自己的企業,表面看起來無情,實則用心良苦;另外,考慮到自己的兒子將來可能不想結婚,也不想有后代從而有違李先生的價值取向,李先生在信托受益的支付條款中加上了“受益人的子女出生”這一前提條件,從而對兒子加以約束。 一、財富傳承成為第一代中國富人面臨的重要課題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大多數中國富裕人士處于財富積累期,通過各種投資手段使財富增值是人們所關注的重點,但財富傳承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經過30年的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現在的情況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根據《2010年胡潤財富報告》,我國目前有87.5萬個千萬富豪和5.5萬個億萬富豪,其中資產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富豪平均年齡已經達到了50歲;在未來5到10年內,全國有300多萬家民營企業將面臨企業傳承問題,第一代民營企業家正逐漸老去,家族企業正處于兩代人財富、權力交接之關口。而對于一個富裕人士的家庭,如果缺乏穩定的財富傳承機制,繼承人之間爭奪財產的紛爭將頻頻出現。據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推出的 《2009年中國私人財富報告》,“財富傳承”已繼“私人財富的繼續積累”和“追求高品質的生活”之后,成為排名第三的高凈值人群需求。如何實現財富和事業的傳承,成為現在中國富人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二、家庭信托是極具吸引力的財富傳承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托財產,并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通俗地講,信托就是信任委托。而本文所談之家庭信托是指個人作為委托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為本家庭成員。 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托是財富傳承規劃中最為重要的管理工具,是維系私人財富穩定過渡的有效機制,80%-90%的富豪會通過信托或基金會的方式將財富傳承給后代,家庭信托作為一種家庭財富管理、遺產分配的有效工具已經非常普遍和成熟。家庭信托之所以得到眾多的家族企業及高凈值人士的青睞,是由于相比較其他財富傳承方式,家庭信托在以下幾個方面獨顯優勢: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托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于受托人,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托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托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托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權限。信托資產穩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托財產進行追索 (信托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筑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墻,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信托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家庭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托人在信托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托人可以與受托人就信托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托資產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信托將財富通過信托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家庭信托資產不列入委托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此外,信托資金委托專業的信托公司(受托人)管理、運用及分配,也可以對財富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從而為家人留下更多資產。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設立,信托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委托人沒有義務對信托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三、建行私人銀行適時推出家庭信托服務 雖然家庭信托在西方已經非常成熟,但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如前文所述,由于家庭信托的獨到優勢,其在我國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且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已為其提供了一定的發展條件。建行私人銀行與專業的信托公司及投資銀行合作,適時推出家庭信托服務,以更好地滿足高凈值客戶在家族財富管理、財富傳承方面的個性化需求。 | | 來源: 時間:2011/9/26 8:4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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