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設立資金信托,以受托人名義投資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受益權,并簽署股權受益權轉讓合同和質押合同。受托人以管理、運用或處分股權受益權形成的收入作為信托收益的來源,向委托人分配投資收益。其中,管理、運用或處分股權受益權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1)自《股權受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簽署之日起目標股權在任何情形下的賣出收入;(2)自《股權受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簽署之日起目標股權因送股、公積金轉增、配股、拆分股權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賣出收入;(3)因目標股權和派生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等;(4)因目標股權和派生股票產生的其他收入。 上市公司股權受益權信托具有如下優勢:一方面可以為持有這部分資產的委托人(自然人、法人等)提供有效利用這部分資源的途徑和方式,融通資金、增加收益;另一方面也為追求資金安全性和較高收益的現金持有人提供可購買持有的信托產品,提高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