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與信托公司協商一致,以“私募”方式設立資金信托,投資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基金、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利用信托公司擁有的專業研發隊伍和理財技術,以專業化的運作方式為客戶提供投資增值理財的服務。
結構化信托理財產品與一般信托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結構”上。優點是同一產品既適合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人投資,又適合追求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人投資。
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理財產品具有如下優勢:
首先,在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托人,一般受益權委托人則為機構投資者!耙话/優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初始信托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資金承擔較高的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托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后;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于一般受益人。通常所說的一般受益人是指機構,優先受益人是指個人。結構化信托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于此,當該信托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并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承擔風險在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個人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采用組合投資策略,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要通過科學合理的理論方法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