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信托 是一種以實物為載體的融資手段,具有融物、融資的雙重屬性,并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具體就是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信托資金為動產設備使用者提供融資服務的一種資金信托業務。融資租賃信托可以是單一資金信托,也可以是集合資金信托。一般是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缺少足夠信用且很難從銀行或廠家獲得資金或設備的企業的需要,發起設立設備融資租賃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用于購買企業所需要的設備并租賃給該企業,信托收益主要來自于租金收入和傭金收入。該信托產品是融資租賃和信托法律關系相結合的創新型金融產品。在風險控制方面,該信托產品有三條措施保證其安全性:其一,信托公司向使用設備的企業收取一定比例的設備價款作為租賃保證金;其二,由生產廠商承諾對設備進行回購,如果使用設備的企業出現違約,將由廠商支付剩余應付租金。這實際上意味著生產廠商為銷售設備而為此提供了擔保;其三,信托公司委托使用設備的企業的開戶行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回流情況直接扣劃使用設備的應付租金。融資租賃資金信托與動產信托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兩者都通過動產設備的租賃連通動產設備的經營商與使用者,達到促進動產設備商資金周轉及為設備使用者提供融資服務的目的,兩者的不同之處:其一是信托財產的初始形態不同,融資租賃信托的初始信托財產是貨幣資金,而動產信托的初始信托財產是動產設備;其二是委托人的性質不同,融資租賃資金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為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獲取投資收益而將資金委托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運用,而動產設備的委托人是動產設備的生產商或經銷商,其設立信托是為了通過在信托市場轉讓信托受益權或將信托受益憑證作為擔保達到融資的目的從而加速資金周轉。 |